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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澳门新莆京官网网站登录app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新莆京官网网站登录app(英文名称是Beijing  Pharmacist Association,缩写BP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的药师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治国理念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在京药师及相关单位,通过组织开展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科普宣传、评比表彰、行业自律等活动,加强药师队伍管理,维护药师合法权益,规范药师执业行为,提升药师执业能力,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高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公众合理用药。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路1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药师管理法规、规章、执业规范、服务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规范药师执业行为,维护药师合法权益;
(二)组织药师学习贯彻医药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药方面的规范、制度,提高药师的法律意识;
(三)组织开展与药师相关的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研讨、经验交流活动,提高药师的专业素质;
(四)组织开展与药师相关的科研课题和学术课题研究,提升药师的科研能力。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与药学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组织开展国际国内药学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促进药学学科发展。
(七)组织推广药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促进药学技术发展;
(八)根据相关法规授权,组织开展行业统计和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编辑出版药师学术刊物、科普宣传资料和利用新媒体,为药学人员和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中为推动合理用药、保障公众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药师和先进单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单位或相关团体工作的药师及管理工作者。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业务与药学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药师;
(四)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3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计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 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6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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